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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彝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
  被告人毕某2(曾用名毕泽东),男,1999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彝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
  被告人张某2,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彝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未检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毕某2、张某2、陈某某、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毕某2、张某2、陈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毕某2、张某2在本区青村镇南奉公路爱琴鸟KTV包厢内,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为逞强耍横,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及史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毕某2、张某2一方在KTV过道内,持酒瓶、拖把等物互相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史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足皮肤创,陈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左前臂软组织创,李某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张某2因外力作用致右肘挫伤,四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李某、毕某2、张某2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毕某2、张某2、陈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史某某的供述,证人张1、曹某、毕1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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