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1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从他人处以每张人民币200元购买的印有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件1张、印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业人员考核专用章的证件2张,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邵雪焦(已判刑),后邵雪焦将上述证件又以每张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范某某、张某2、张扬。经查证,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证件。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奉贤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邵雪焦的供述,证人范某某、张1、张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案发经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复函及证件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并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