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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卜某某多次驾驶沪DCXXXX重型牵引车、牵引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于G15、G2、S26、G1501等上海各高速公路,在G1501浦卫公路收费站冒充集装箱挂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793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路网通行费率表、ETC交易记录,出工记录、车辆行驶证、录像截屏,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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