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杨海峰,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黄某2及辩护人杨海峰、周双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黄某1与被告人黄某2经事先商量,将1台赌博机放置于本市松江区新桥镇陈春路XXX号黄某2经营的一小卖部内供他人参赌获利,获利二人平分。后从2018年5月开始,黄某1、黄某2又约定二八分成,至案发时,两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黄某1、黄某2分别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8年7月20日,民警至上址查获该赌博机,并从机器内查获硬币人民币53元。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黄某1与李某1商量好获利平分后,将1台赌博机放置于本区庄行镇安东路XXX号李丛秀经营的昌隆食品店内供他人参赌获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余元,其中黄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余元。2018年7月20日,民警至上址查获该赌博机,并从机器内查获硬币人民币106元。
2018年7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1后,黄某1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一节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2。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黄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某、李某1、李2、顾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1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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