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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上午6时4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将沪DSXXXX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本区南桥镇运河北路XXX号上海五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由张某某、卞广芝夫妇修理车胎。车胎修补完毕后,被告人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卞广芝钻入车底取千斤顶便上车发动,致被害人卞广芝(女,1967年6月26日生)被车轮碾压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祁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医疗救护站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提供的110接警登记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经过,协议书、车辆伤亡事故协调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有关单位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补偿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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