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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7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辩护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被告人晏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少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在担任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正泰公司支付给西安泰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聚公司”)的合作费用312,318元,后又采用收取货款不上交的方式,两次挪用正泰公司货款295,070元。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晏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正泰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设备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书、正泰公司佣金支付统计表、领款收据及明细、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及收款证明,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对账函、调取证据清单、收取凭证、情况说明及银行承兑汇票,证人张某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供货合同、报价表、结算单、收款证明、上海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票及银行账户明细,正泰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自行营销管理标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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