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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684号

  被告人杨某寻衅滋事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的(2018)沪0117刑初168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第1行中“被告人王源向公安机关投案”有错误字句。
  现更正为:
  “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8)沪0117刑初1684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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