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674号 (2)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六千零六十八元,发还被害人马某某、李1、朱某、陆某某、蔡某1、蔡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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