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1664号 (2)
二、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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