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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何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辩护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唐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6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何某至本区辰花路839弄莱顿小城1号楼601室被害人张某的住处,趁无人之机,利用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并进入室内,随后离开。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抓获经过、网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采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手套、鞋套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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