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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525号 (2)
  2、证人乌其小军、严生国、龚杰的证言表明,2017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在本区泖港镇五朱公路一工地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继而相互拳打脚踢,双方被人拉开,后双方又用石头互砸,程某的头被王某某打破,王某某没有什么伤势,程某还说他的睾丸部分疼痛。
  3、病历资料、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程某头部的伤势情况,松江区中心医院诊断程某睾丸损伤,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记载程某睾丸伤势情况(考虑外伤后睾丸破裂,伴内部多发血肿形成),以及之后程某因左侧睾丸破裂入院的情况,并经鉴定被害人程某左侧睾丸及附睾缺失,构成轻伤;左顶部头皮创、面部软组织创,分别构成轻微伤。
  4、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表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表明,2017年12月6日7时许,其与被害人程某在本区泖港镇五朱公路一工地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双方拳打脚踢,被人拉开,后双方又用石头互砸,其看到程某头部流血,就停手了,其他工友也把其2人拉开,后来包工头把程某带到金山医院包扎伤口;12月7日程某在宿舍休息,当晚程某告诉其和包工头他的裆部被其踢了现在肿了并且疼痛,其和程某约了第二天去医院;12月8日其和程某去了医院,其听到医生说程某睾丸破裂可能要摘除,其害怕就逃离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间所证明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伤势的问题,经查,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相互拳打脚踢,被害人程某生殖器部位受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且有证人乌其小军、严生国、龚杰的证言的印证,而在12月8日被害人程某将生殖器部位伤势加重的情况亦告诉了被告人王某某,双方于12月9日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被害人程某睾丸部分受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亦得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的印证,且病历资料及鉴定结论亦证实了被害人程某的就医过程以及伤势程度,因此被害人程某的睾丸受伤并致轻伤的后果与被告人王某某拳打脚踢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虽然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不清楚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是否由其造成,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拳打脚踢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仍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被害人程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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