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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0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冀某1,女,201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
  共同诉讼代理人冀某2,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永丰镇张坡村水东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人自报魏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冀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冀某1诉被告人魏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冀某1医疗费人民币1,245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251,920元、丧葬费人民币39,023元,共计人民币1,294,18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70,000元,余款人民币1,224,188元(于2019年2月22日前支付完毕);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国泉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书 记 员 王 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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