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刘某某,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区朱泾镇健康路XXX弄XXX号XXX室,以借用电动自行车回家取钱租房为由,骗得被害人范某某斯米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13元。
2、2017年10月某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区城河路XXX号易家中心商场附近,以借用电动自行车接人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1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98元。
3、2017年11月底某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大桶大足浴店,谎称长期合作,以借用电动自行车去银行取钱缴纳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2快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23元。
4、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区朱泾镇健康路XXX号“芭比特馒头”店,谎称长期合作,以借用电动自行车去银行转账汇款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斯米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5元。
5、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XXX号盐北宾馆,以借用电动自行车买水果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某帝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
6、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区枫泾镇枫思路XXX弄XXX号清水旅馆,以借用电动自行车出去吃面为由,骗得被害人李1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97元。
7、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浙江省海宁市水月亭东路XXX号安嘉房产中介,以需要购房,借用电动自行车为由,骗得被害人胥某某金龟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99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本市浦东新区、奉贤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嘉定区、金山区等地,以借用电动自行车租房子、订餐取钱、接人、银行汇款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陆某某、董某某、段某某、李某2、胡某3、高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穆某某、季某某等人电动自行车、香烟等物品,上述物品价值均不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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