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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1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91年10月10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辩护人金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辩护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韦某伙同韦某某(已被判决)在网上以购买游戏装备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假冒网络平台客服,以在第三方平台卖游戏需要缴纳保全费、商品安全交易保险总结金、开户费、保险费等名义,骗取郭某某人民币6,500元,后予以分赃。
  2、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韦某伙同韦某某、石某某(已被判决)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800元,后予以分赃。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部分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款项已由韦某某全额退赔。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韦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监控录像及出具的视频光盘、视听资料说明书、接受证据清单、QQ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ATM机取款监控视频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家属在经济状况不宽裕的情况下,代为退赔了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建议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不符合坦白构成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认定坦白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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