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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燕某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西常行政村西常自然村XXX号,现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马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燕某某在本市嘉定区安亭镇花园浜路XXX号经营“苗芳御颜”美容店期间,和被告人胡某某商议,由燕某某提供场地和客源,被告人胡某某将瘦脸等注射类药物销售给顾客,并由胡某某在上址为顾客进行注射。2018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店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瘦脸用注射液“MEDITOXIN”销售给顾客王某某,并用注射器为王某某注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胡某某随身携带的3瓶“MEDITOXIN”,其后在胡某某住处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宏图国际公寓3号楼2104室缴获2瓶“MEDITOXIN”。经认定,本案中查扣的上述“MEDITOXIN”注射液均系假药。
  被告人燕某某于2018年6月7日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28日13时许,王某某至本市嘉定区安亭镇花园浜路XXX号美容店,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打瘦脸针,在注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二人辨认,美容店老板是被告人燕某某,为王某某打针的是被告人胡某某;证人王龙群、彭鲜艳、燕秀英(三人均为“苗芳御颜”美容店店员)的证言亦印证了案发当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燕某某开设的该美容店内为顾客打瘦脸针的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公安机关分别查获被告人胡某某随身携带的3瓶“MEDITOXIN”注射液,在其住处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宏图国际公寓3号楼2104室又缴获2瓶“MEDITOXIN”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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