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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20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周旺明,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王春海,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被告人袁长荣,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经预谋,先后至本区通河、罗店、张庙等地,冒充手表厂商设摊摸奖。期间,王某某负责召集组织,曹某某负责设摊,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冒充摸奖者吸引路人,并以摸中“5”号奖券需要交钱继续摸奖且中奖后可以双倍返还为由,多次骗取路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50元。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在本区呼玛路XXX号工商银行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建才(男,61岁)人民币600元。
  二、2018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在本区南长路富长苑南门小路处,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鸜翔(男,66岁)人民币150元。
  三、2018年7月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在本区长临路XXX号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陆春根(男,75岁)人民币200元。
  四、2018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周旺明、王春海、袁长荣在本区通河路XXX号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彭俊渊(男,74岁)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建才、黄鸜翔、陆春根、彭俊渊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元志勇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跟踪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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