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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2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聚丰园路XXX号沃尔玛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尤丽都斯·拜合提伯克停放在该处的麦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尤丽都斯·拜合提伯克所作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估价部门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笔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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