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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
  辩护人张兴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陆某某(另案处理)与北京优才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上海创办公司,并以北京优才公司的名义在本市经营专业课程培训等项目。同期,陆某某与北京优才公司合作创办孜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某;同时创办优才上海分公司,该分公司系隶属于北京优才公司的在沪分支企业。孜米公司和优才上海分公司人员重合、业务一致,公司经营负责人均为陆某某,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XXX弄XXX号楼11楼,经营范围均为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两家公司均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教育培训。
  上述两家公司成立后主要采用“招转培”模式开展经营,即由公司社招部员工在各大招聘网站以孜米公司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并将应聘者的信息转至公司TMK话务组,TMK话务组对应聘者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筛选后,按“话术”单打电话通知应聘者至公司接受咨询师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咨询师以无应聘者应聘的岗位或能力达不到该岗位标准为由向应聘者谎称其未通过面试,又在公司没有实际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参加培训后会安排就业岗位为由,诱使应聘者与优才上海分公司签订企业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接受公司聘请的无相关资质的讲师及助教提供4个月有偿培训,以骗取应聘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每人人民币16,800元(以下币种同),或应聘者通过相关贷款APP贷款向北京优才公司账户支付培训费用每人23,8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的应聘者可于培训开始后以生活补助等名义获得3,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返还款项。
  截至本案案发,已有133名被害人报案,被骗金额共计220余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7年2月入职上述两家公司,系公司社招部主管。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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