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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167号 (2)
  公诉机关以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说明、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员工信息表、话术单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互联网页截图、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王超等人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报到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复印件、付费凭证、“钉钉”软件数据记录单、抓获经过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葛某某对本案的犯意形成没有贡献,在职务上其仅是部门负责人,按照劳动合同获取报酬,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本案相较普通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葛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陆某某(另案处理)与北京优才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上海创办公司,并以北京优才公司的名义在本市经营专业课程培训等项目。同期,陆某某与北京优才公司合作创办孜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某,同时创办优才上海分公司,该分公司系隶属于北京优才公司的在沪分支企业。孜米公司和优才上海分公司人员重合、业务一致,公司经营负责人均为陆某某,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XXX弄XXX号楼11楼,经营范围均为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两家公司均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教育培训。
  上述两家公司成立后主要采用“招转培”模式开展经营,即由公司社招部员工在各大招聘网站以孜米公司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并将应聘者的信息转至公司TMK话务组,TMK话务组对应聘者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筛选后,按“话术”单打电话通知应聘者至公司接受咨询师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咨询师以无应聘者应聘的岗位或能力达不到该岗位标准为由向应聘者谎称其未通过面试,又在公司没有实际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参加培训后会安排就业岗位为由,诱使应聘者与优才上海分公司签订企业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接受公司聘请的无相关资质的讲师及助教提供4个月有偿培训,以骗取应聘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每人16,800元,或应聘者通过相关贷款APP贷款向北京优才公司账户支付培训费用每人23,8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的应聘者可于培训开始后以生活补助等名义获得3,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返还款项。截至本案案发,已有133名被害人报案,被骗金额共计2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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