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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1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任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金某获悉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后,谎称其哥哥系上海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可以花钱疏通关系将何某某提前释放。当日,金某找到张某某(另行处理)由张找他人帮忙办理此事。次日,金某又向陈某某谎称公安人员被他人买通要搞死何某某的事实,要求陈某某立即付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某某遂于7月17日和18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金某共计60万元(其中10万元系操作失误)。金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支付给张某某30万元,其余钱款则转账至其本人其他账户中。7月19日,陈某某发觉被骗即要求金某返还钱款,金某仍以上述虚假事实搪塞,陈某某遂报警。
  被告人金某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7月20日至21日,张某某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退还金某30万元。之后,金某退赔陈某某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杭某、何某某、张某某、禹某某、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聊天录音,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解除拘留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代管款收据,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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