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1293号 (2)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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