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39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朱玲龄、陈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区金高路、佳高路附近拾得被害人刁某某所遗失的钱包(内有数张附有密码纸的银行卡及发票等财物)后,于当日21时许至本区佳林路XXX号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使用钱包内标签纸上记载的密码,从被害人刁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77的农业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9,000元占为已有。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及相关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银行卡、钱包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系坦白,退赔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