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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9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杜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XXX号浦东图书馆五楼,趁被害人徐军涛离开之际,窃得徐军涛放于桌上的苹果牌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当日,被告人章某作案后逃至图书馆一楼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上述赃物。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章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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