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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附近,将一小包约0.8克的冰毒,以人民币9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某。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徐某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毛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科翎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尿检报告单,相关的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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