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37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张建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安东路XXX弄XXX号东侧,采用拉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豫NAXXXX雪佛兰轿车内的雷达牌RADO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160元;采用砸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陆某某停放于此的沪C8XXXX迈锐宝轿车内的工艺品如意1件(价值人民币160元)、工艺品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108元)。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雷达牌手表1块销赃给他人。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又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安东路XXX弄XXX号、北蔡镇新陈路XXX弄XXX号,分别将被害人张某、杨某某、赵某的轿车车窗砸破后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物品。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杨某某、赵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手机转账截图、手机照片、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且违法所得已退缴,对被告人王某某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