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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7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张纯,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张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与吕靖州、张玉东、史小卫(均已判决)等人,由史小卫将被害人宋某某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黄公路罗亚尔酒店门口,由被告人朱某与吕靖州、张玉东将宋某某捆绑后强行拉上车后行驶至偏僻路段,将宋某某拖下车后持械对其实施殴打并索要债务,并从被害人宋某某身上取走人民币5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宋某某账户内转走人民币290元。次日4时许,吕靖州与被害人宋某某约定偿还债务方案后,由吕靖州开车将宋某某送至暂住处附近。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侧肋骨骨折(2处)、体表软组织大面积挫伤,上述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朱某被民警抓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的证言、同案人吕靖州、张玉东、史小卫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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