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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辩护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刘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毒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计1186.98克,经鉴定,上述1186.98克白色晶体中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其2018年3月8日被抓,3月9日由公安人员带到涉案房屋,之前从未去过该房屋,房内的毒品亦不是其所有。辩护人刘安东认为本案案卷中涉及到4包白色晶体,只有3份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另一份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相关规定,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50%,应该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其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毒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计1186.98克,经鉴定,上述1186.98克白色晶体中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证实涉案东三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其妻子,2018年1月底其将该房租借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事实。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居住于东三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涉案的502室原来是房东居住,2018年过年前被告人张某某(50多岁的上海人)搬进该房屋且未看到过其他人进过该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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