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3776号 (3)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32年9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书 记 员 吴 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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