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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6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3,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钱志良,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辩护人赵宏超,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3、程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3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钱志良、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赵宏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杨某3、程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祝公路XXX弄XXX号楼1210室作为办公地点,利用从互联网获知的信息,在赶集网等网站上编造并擅自发布自己公司负责招聘地铁安检员的虚假信息。后被告人杨某3、程某让公司业务员谢某某、李某2、陈某2等人通过相关网站获知的求职者信息,电话联系20余名求职者到上址面试,在面试过程中以收取押金、服装费等名义,骗得被害人葛某某等20余人共计人民币43,000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葛某某3,200元、杨13,400元、刘某600元、瞿某某3,600元、单某某2,700元、周11,600元、金某1,800元、侯某某680元、李1680元、厉某某2,400元、董某某500元、黄11,600元、黄21,200元、孙某某1,600元、杨某21,600元、邵某某600元、徐1880元、邢某某1,800元、赵11,200元、徐某21,800元、卞某某1,700元、田某某1,200元、赵某21,200元、叶某某2,100元、周某2800元、张某某800元、王某某800元、陈某1600元、朱某某800元。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3、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3、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葛某某、杨1、刘某、瞿某某、单某某、周1、金某、侯某某、李1、厉某某、董某某、黄1、黄2、孙某某、杨某2、邵某某、徐1、邢某某、赵1、徐某2、卞某某、田某某、赵某2、叶某某、周某2、张某某、王某某、陈某1、朱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李某2、陈某2、黄某3、陈某3、高某某、袁某某、左某某、戴某的证言、相关收据、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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