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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辩护人白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区康沈路秀浦路口,为逃避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执法队员周某等人对其驾驶套牌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驾驶号牌为沪FWXXXX的套牌出租车将停在其右侧的沪BAXXXX执法车辆撞损后逃逸,同时将站在两车之间的执法人员周某碰伤。经鉴定,周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孙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车辆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基于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范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某缺乏法制意识而犯罪,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范某某系初犯,有年幼的子女需要其抚养,建议法庭对范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套牌沪FWXXXX出租车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公路、秀浦路路口遇红灯停车,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周某等人驾驶车辆上前围堵拦截欲查处范某某的非法营运行为,周某等人下车向范某某表明身份,要求范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范某某未下车并驾驶车辆撞开停在其右侧的执法车辆后逃逸,站在两车之间的周某被车辆挤伤,致周某左膝软组织伤,右手开放性损伤,执法车辆损坏。经鉴定,周某的右手瘢痕构成轻微伤。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哈尔滨至嫩江的列车上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辩称在事发时不知道是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害怕“被人打”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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