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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630号 (3)
  1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执法证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指挥部的《关于联合开展“克隆出租汽车”及“网约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的勤务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证实2018年5月17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安排执法人员周某、王某1、孙某参加专项整治活动,执法人员在此次行动中,根据勤务要求身着便装;周某等人均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到案的情况。
  12.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对范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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