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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柴油后囤积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6队23号仓库内待售,并雇佣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分别负责运输、卸货、看管仓库等。2018年2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0号柴油共计12.15吨,价值人民币96,012余元。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被民警抓获,同年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5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东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计量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4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全部追缴,对5名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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