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3586号 (2)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巩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涉案的0号柴油十二点一五吨予以没收。
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巩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泰忠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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