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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7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
  辩护人周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辩护人周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与他人结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XXX弄XXX-XXX号饭店内,因不满同在饭店内吃饭的被害人酒后唱歌、喧哗,持酒瓶及餐具将被害人阮某2、阮某1、李某1、徐某1打砸致伤并造成案发地饭店价值人民币130元的物损。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头皮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阮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腔黏膜破损、手足创口、体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阮某2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体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徐某1、阮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害人阮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2、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在家属帮助下能缴纳赔偿款,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XXX弄XXX-XXX号“老家私房菜”饭店就餐时,因不满同在该饭店内就餐的阮某2等人唱歌、喧哗,持酒瓶及餐具将徐某1、阮某1、李某1、阮某2打砸致伤并造成饭店价值人民币130元的物损。经鉴定,徐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头皮挫伤等,构成轻微伤;阮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腔黏膜破损、手足创口、体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李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阮某2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体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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