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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3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BS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科东路路口遇绿灯亮右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车辆右前部撞击到沿川沙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遇绿灯直行通过该路口的由被害人张天长驾驶的悬挂XXXXXXX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致其死亡,电动自行车物损金额为人民币340元。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的相关书证、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没有前科,超额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BS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科东路路口遇绿灯亮右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车辆右前部撞击到沿川沙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遇绿灯直行通过该路口的由被害人张天长驾驶的悬挂XXXXXXX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致使其胸腹部损伤死亡,电动自行车物损金额为人民币34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天长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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