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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1,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人朱某2,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辩护人郑留洪,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1、朱某2、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1、朱某2、李某某及辩护人郑留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中国台湾地区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朱某1、朱某2、李某某等人,将转入的资金从银行柜台及银行ATM机内取出,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内,从中获利。被告人朱某1、朱某2、李某某等人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实施了转账、取款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1提供其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帮助转账、取款套现人民币15万元。该款系翟某于2018年3月22日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1提供女友李某某的泉州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帮助转账、取款套现人民币2万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系丁某某于2018年3月24日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2.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2提供其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帮助转账、取款套现人民币15万元。该款系翟某于2018年3月22日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3.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黄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帮助取款套现人民币2万元。该款系翟某于2018年3月22日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1、朱某2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某;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自愿帮助退赔了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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