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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3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明霞,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于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起,被告人朱某在担任上海泰益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操作部经理期间,为图工作方便,委托他人为其伪造各类公司印章合计88枚。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的14枚印章作鉴定,其中9枚公司印章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另5枚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原印章印文明显不符,鉴定中心未予受理。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朱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王金贵、白申杰、黄雷、乔洁、崔盛林、徐俊峰、蒋雨彤、宝赟、陶鑫、龚洁汝、姚建春、万灏、陈淑华、许明霞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清点记录、相关名单、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作情况记录及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图工作方便,让他人为其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印章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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