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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沪G2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新路182弄小区内通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身右侧相继与被害人张某某、杨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停放在该通道东侧的沪GTXXXX、沪A1XXXX、沪A9XXXX、沪G2XXXX、沪JRXXXX及苏E9XXXX等6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七车损坏(除苏E9XXXX小客车因民警未联系到车主而未定损外,其余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25,655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属醉酒。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对被害人张某某、杨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进行了赔偿。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杨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有关调解协议书、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查询信息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劣迹的公安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相关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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