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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3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2,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黄文君,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高羽慧,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冯某2、丁某某、袁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4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黄文君、张琴丽、高羽慧和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先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起,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冯某2经商议后,由蒋某某利用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街道外地人口办事处负责采集外来人口信息的职务便利,违规为冯某2提供的驾校学员开具虚假的寄宿证明材料,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将居住证加价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另行处理)委托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为驾校学员贺某某、刘某某、冯1及邱某某购买上海市居住证,后丁某某通过冯某2,从蒋某某处购得该4人居住证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袁某某等人。贺某某、刘某某、冯1及邱某某共出资人民币3,450元。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冯某2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年3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冯某2、丁某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冯1、邱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寄宿证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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