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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庄勤,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庄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内,冒充其借来的奥迪牌轿车(牌号为沪BFXXXX)车主申某的身份,并以车辆抵押借款为名,与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书》、《质押合同书》等协议,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18,355.53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某某、陈某、申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有关《抵押合同书》、《质押合同书》、借条、收条等书证、相关工作情况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涉案赃款人民币14,760.6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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