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33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生,撒拉族,户籍地青海省。
辩护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刑诉[2018]3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因违规开设的拉面店无法继续经营,迁怒于被害人叶某某、胡某某。2018年3月28日、2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店内,以赔偿损失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向胡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未果。201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叶某某住处,以赔偿损失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向叶索要人民币50,000元,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至叶某某住处索要钱款,其间将索要钱款金额降至人民币8,000元,后因叶某某报警而未果。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汤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录音、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调会记录、市民服务热线案件工单、通知函、案发及抓获经过、公安网人员基本信息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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