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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5日20分许,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甘ER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峨山路北约200米处,车头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后驾车逃逸;同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车沿浦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阳路北约20米处,
又与在此等候红灯的被害人李果驾驶的牌号为沪FYXXXX的小型轿车相撞,分别造成道路设施损坏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共计人民币44960元。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及赔偿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5日予以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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