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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1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孟某至本区惠南镇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王某某家,采用以言语相威胁强行承揽清运建筑垃圾的手法,后多次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孟某自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汪某某、沈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收条、洁尚建筑公司合同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孟某到案后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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