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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庆兴),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成坵,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2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徐某2及辩护人张成坵、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徐某2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卷烟。同年9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2驾驶渝FJXXXX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陈某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并在面包车上扣押“中华”等各类品牌卷烟295条。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在被告人陈某暂住地查获“凤凰”“贵烟”品牌卷烟28条,账册一本。经查,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陈某已销售卷烟与在其住处扣押的卷烟合计价值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徐某2已销售卷烟与在其面包车上扣押的卷烟合计价值7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徐某2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的证言、扣押清单、账册、照片、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徐某2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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