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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20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柏某某在本区乾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设置多台游戏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同年8月9日19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明牌208”游戏机9台、“无名捕鱼机”六联机1台及赌具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伟、张志锋、杨磊、张银锁、侯志强、蒋传岩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检查笔录及检查证、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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