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9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78年1月7日出于四川省简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蟠龙村10组4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王家村宗南9号101室。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8)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唐某结伙郑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在本区罗店镇王家村宗南9号101室租赁房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7年9月始,被告人唐某在上址又增开“斗牛”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7年10月10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及赌客陈某某等五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90元及赌具麻将牌1副、充值机一个、充值卡三张及账册一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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