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7101刑初46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邓余平、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及李某某的辩护人居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起,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经营位于金山区漕泾镇中一东路XXX号XXX室的易购超市期间,对外销售性药。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易购超市向顾客苏某销售“USA美国黄金伟哥”1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又在二人共同经营的易购超市当场查获待销售的“USA美国黄金伟哥”9盒、“USA金伟哥”11盒、“V8”9瓶。公安机关又于当日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经检验,上述性药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桃花坞大街XXX号-1的大鸾保健店期间,多次向他人及被告人万某某销售性药。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万某某销售“999伟哥”3盒、“玛卡”5盒,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根据被告人万某某提供的线索,2018年7月4日,民警在上述大鸾保健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其用于销售的“虫草强肾王”、“德国黑金刚”等32种性药,共计566盒,经检测,上述性药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性药中“虫草强肾王”等26种,共计537盒,未经批准,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及送货单,刑事影印件,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