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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徐汇区复兴西路XXX号XXX室居住地,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被送往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途中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钟某、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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