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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江晨佳,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江晨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年初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账号、赌球账号,并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将账号、密码提供给孙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三人并接受投注,以“吃成”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0,000余元。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范吉祥借记卡账户的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侦破经过,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身体有残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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