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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9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壮族,户籍在云南省。
  被告人曹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及辩护人贾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隆畅公寓8227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封某、顾某某查获,其间,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抓的方式,被告人曹某用脚蹬、挥动手臂的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致民警顾某某受伤。经鉴定,顾某某面部挫伤、右手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顾某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及辩护人贾耀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封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民警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夏文珏、辩护人贾耀利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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